澳大利亚参议院通过强制气候披露法案
法案要求至少1800家大型企业与资产所有者分三阶段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为什么重要
自愿披露时期信息零散、可比性不足,强制标准将统一口径;企业需为董事声明和第三方审计提前准备,审计准则仍在制定中。
- 法案为财政法修正案第四部分,参照ISSB标准制定
- 三组分别涉及约729、755和278家企业或资产所有者
- 第三组企业如证明无实质性气候风险与机遇可豁免
- 披露纳入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董事须作合规声明
- 全部组别的报告审计最晚期限为2030年7月
澳大利亚参议院通过 Treasury Laws Amendment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and Other Measures) Bill 2024 第四部分,建立强制性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资产所有者须在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并聘请第三方审计。
从自愿披露走向强制
澳大利亚此前已有自愿性披露基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发布指导意见,大型上市企业需按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框架撰写可持续发展报告和气候变化报告。
财政部在方案设计中参考了此前发布的气候相关财务披露框架咨询文件,以及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SSB)标准。去年10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发布澳大利亚可持续报告标准(ASRS)草案,以 ISSB 标准为参照,与全球主要气候相关财务披露框架接轨。
气候相关财务披露报告的是气候变化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务表现。随着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识提高,投资者开始要求企业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考虑到气候变化对企业财务表现的影响可能产生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也在制定相应政策。财政部认为,现有自愿披露在信息数量和标准化上存在不足,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并增加漂绿风险。
三组企业,至少1800家
财政部估计,至少有1800家大型企业和资产所有者需要披露气候信息,分为三组,分别涉及729、755和278个企业或资产所有者。企业需满足特定门槛,或符合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计划(NGER)的披露要求。
第一组的部分企业已按澳交所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规模即使可能达到第一组门槛,仍按第二组要求披露。第三组企业中,如能证明不存在实质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可豁免信息披露。
董事声明与审计时间表
企业董事需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声明该报告符合法案规定的可持续报告标准。法案设三年过渡期:强制披露的前三年,董事只需声明企业已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符合标准。
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强制审计要求仍在制定中。根据审计及鉴证准则委员会(AUASB)的咨询文件,所有组别的报告审计最晚期限为2030年7月。
谁会受影响
- 大型企业与资产所有者:至少1800家分三批纳入强制披露
- 第一组企业:部分已按澳交所要求披露,需转向法定标准
- 第三组企业:可证明无实质性气候风险与机遇者获豁免
- 董事与审计机构:须出具合规声明并完成报告鉴证
相关方速览
| 立法机构 | 澳大利亚参议院 |
|---|---|
| 法域 | 澳大利亚联邦 |
| 法规或提案 | Treasury Laws Amendment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and Other Measures) Bill 2024 第四部分 |
| 披露标准 | 澳大利亚可持续报告标准(ASRS),参照ISSB标准 |
| 适用范围 | 至少1800家大型企业与资产所有者,分三组实施 |
| 关键日期 | 设三年董事声明过渡期;报告审计最晚2030年7月 |
| 立法状态 | 参议院通过,审计与鉴证细则仍在制定 |
信息来源:aph.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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