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MA发布ESG基金命名最终指南
指南为ESG与可持续术语设定可衡量标准,新基金即时适用,存量基金须在六个月内调整名称。
为什么重要
基金名称是投资者最先看到的信息,直接左右资金流向。统一标准落地后,改名与持仓调整压力将传导至欧盟所有ESG基金。
- 指南为ESG、可持续等术语设定清晰可衡量的使用标准
- 新设基金须立即遵守,存量基金有六个月改名窗口
- 指南于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覆盖全部欧盟成员国
- 不打算遵守的成员国监管机构须在两个月内说明理由
- 上位依据是今年四月生效的UCITS与AIFMD修订指令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ESG基金命名指南,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基金名称中使用ESG或可持续发展相关术语设定清晰、可衡量的标准。此次发布的是最终版本,将成为现有基金和后续新增基金的监管依据。
名称是投资者看到的第一条信息
ESMA在文件中指出,基金名称是基金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通常是投资者首先关注到的基金特征,会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随着投资者对可持续资产配置的需求增长,市场压力可能促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名称中加入ESG或可持续发展相关术语以吸引资金,在某些情况下导致漂绿行为。
指南的目标是让这些术语对应可核查的投资目标与持仓特征,而不是仅停留在营销层面。
承自两条欧盟指令
去年十二月,ESMA更新了ESG基金命名规则,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在ESG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持有资产方面反映可持续特征。今年四月,针对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 Directive)和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的修订指令已经生效,要求ESMA制定指南,具体说明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和另类投资基金的名称在何种情况下不明确、不公平或具有误导性。
ESMA同时引用两项上位规则作为支撑:UCITS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确保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诚实、公平行事,以维护其管理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最大利益和市场的完整性;AIFMD则要求另类投资基金经理诚实、谨慎、勤勉和公正地开展活动。
适用对象与时间表
指南适用于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管理公司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所有成员国需要将指南内容纳入本国监管框架,并监督市场参与者遵守。如果成员国的监管机构不打算遵守该指南,须自指南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并说明原因。
ESMA将在网站以全部欧盟语言发布指南,指南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生效后,所有新设立的基金必须立即遵守;此前成立的基金需要在指南生效后的六个月内调整基金名称。
谁会受影响
- UCITS管理公司:基金名称须与可核查的可持续特征对应,存量产品限期改名
-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样纳入指南适用范围,须按同一标准自查名称
- 资产管理公司:新基金设立即受约束,营销用语空间收窄
- 成员国监管机构:须将指南纳入本国监管框架并监督执行
相关方速览
| 发布机构 |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 |
|---|---|
| 法域 | 欧盟成员国 |
| 法规或提案 | ESG基金命名指南(最终版) |
| 关键日期 | 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存量基金另享六个月调整期 |
| 适用范围 |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管理公司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
| 立法状态 | 最终版指南已发布,尚未生效 |
| 通知义务 | 不打算遵守的监管机构须在发布后两个月内说明原因 |
信息来源:esma.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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