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士兰州矿产资源法
Mineral Resources Act 1989 (Qld)
规定探矿许可、采矿权(mining claim)与采矿租约的授予程序;除小规模采矿外,矿权的授予、变更或续期须先取得环境保护法下的 environmental authority,并向土地权利人支付补偿,异议由土地法院审理。
- 状态已生效
- 编号Act No. 110 of 1989
- 最近节点2026-07-01
- 本站报道0 篇
- 官方原文打开原文 ↗
概览
规定探矿许可、采矿权(mining claim)与采矿租约的授予程序;除小规模采矿外,矿权的授予、变更或续期须先取得环境保护法下的 environmental authority,并向土地权利人支付补偿,异议由土地法院审理。
时间线
- 1989-10-25御准
- 1990-09-01其余条款生效
- 2026-07-01现行版本截至